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公廣政策須大修法
文化部公布《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迷你倉最平這是文化部首度公布的公共廣電政策,期許要讓台灣公視成為台灣公民社會的重要指標,建立華文世界公共媒體的典範。我們認為,必須掌握這次難得的修法契機,擴大公共廣電規模,健全公廣治理與問責機制,方能朝向此一願景前進。 今年6月底,在文化部的努力下,第五屆公視董事會終於在歷經波折後組成。然而,令人失望的是,文化部仍提出數月前為了救急之用的草案版本。我們呼籲,文化部應與時俱進,立即提出宏觀的修法方向,俾能健全公廣集團的法制基礎,樹立公共廣電在台灣的百年基業。 仍未明訂治理架構 文化部日前提出的《公視法》修正草案版本,有如下四個缺失:首先,本次修正草案仍未以公廣集團為念,沿用《公共電視法》的名稱,並不符合公廣集團的運作需要。第二,本修正草案未能擴大公廣集團之資源,也未訂政府捐贈經費的下限與預算優先編列原則。第三,本修正草案仍未明訂公廣的治理架構——董事長制或總經理制?是否需要設置執行董事?在缺乏適當配套設計下,貿然把董事長改為兼任無給職,不僅失去正當性,也違背權責相符的原則。第四,本修正草案仍未制訂公廣之問責機制,亦即公廣應如何貼近公眾,對公眾開放、對公眾負責。 為了改正上述問題,我們建議修法草案必須擴迷你倉公廣的概念與架構。首先,本修正草案應正名為「公共廣播電視集團法」,因為我國公共媒體不應局限於公共電視台,而應擴大為公共廣播電視集團,以符合目前現實,並且納入未來提供廣播服務之理想;同理,公視基金會應改稱「公共廣播電視集團基金會」。其次,草案應明訂公廣集團年度預算的下限(35億元),並隨物價指數、集團及華視之業務需求逐年檢討向上調整編列;而文化部也應將手上已有的文化補助預算挹注公廣集團,使公廣擁有長期穩定的內容製作經費。而在治理架構上,草案應確定公廣董事會之職能及任務,並支給董事長╱執行董事適當且與其職務相稱的報酬。同時,應建立公眾參與和監督機制,落實公共價值評量,提供公眾更優質的服務,爭取公眾對公廣的信任和支持。 積極挹注實質資源 我們認同文化部提出「追尋華文公共媒體典範」的目標,但當前自我設限的小幅修法格局卻實與此目標相違背。惟有畢其功於一役,立即將《公視法》草案修正公廣集團法,積極挹注公廣發展所需的實質資源,並且健全公廣治理架構與公眾問責體制,才能成功打造台灣人民、乃至華人世界所需要的公共媒體。 三人均為媒體改造學社成員 林麗雲 台大新聞所教授劉昌德 政治大學新聞系副教授羅世宏 中正大學傳播系教授三人均為媒體改造學社成員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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