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8日 星期日
央行等五部門:比特幣不作為貨幣在市場流通使用
【據新華社北京電】記者日前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迷你倉央行等五部門下發文件,稱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為保護社會公�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迷你倉樂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央行表示,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此外,360互聯網安全中心最新發佈的風險提示稱,比特幣投資者正面臨比特幣"挖礦木馬"、投資賬戶盜號以及交易市場淪陷三類威脅;普通網民也存在被木馬控制電腦"挖礦"的風險,三季度平均每月新增比特幣"挖礦木馬"變種近萬個。360安全中心表示,比特幣具有匿名屬性,其交易過程是不可逆的,被盜後根本無法查詢是被誰盜取,流向哪裡,因此也成為黑客的重點竊取對象。同時,黑客往往會直接瞄準比特幣交易市場。國外已出現多起比特幣交易市場宣告被黑客攻破的案例,很多投資者托管的比特幣血本無歸。諸多風險該如何防範?報告提醒說,比特幣"挖礦木馬"通常偽裝成熱門電影、遊戲外掛進行傳播,網民下載文件時應注意先查毒再運行。如果電腦異常卡慢,應安裝殺毒軟件,全盤掃描查殺"挖礦木馬"。比特幣交易者要注意,及時將交易市場內多餘比特幣提取回自己的比特幣錢包,交易市場賬號設置獨立的密碼,最好用U盤或可靠的電子郵箱進行備份,以免文件丟失無法找回。迷你倉西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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