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趙野) 省農牧廳隴牧大廈一保安與住戶發生口角後傷人致死,
儲存倉該保安一審被蘭州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賠償原告趙某經濟損失28萬余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甘肅省農牧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宣判後,省農牧廳上訴提出單位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1月18日記者獲悉,省高院終審駁回了省農牧廳的上訴請求。2012年5月30日凌晨3時許,租住于農牧
迷你倉最平隴牧大廈的男子張某夜歸敲門許久,在此值班的保安李培龍才開門。張某埋怨開門太遲,遂引發口角進而上升至打鬥,被打急眼的李培龍從一處裝修雜物堆中抽取一根長約1米的鋼管予以還擊。結果張某頭部遭受重創,住院治療近半年終因傷勢過重救治無效死亡。張某愛人趙某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李培龍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58萬余元,省農牧廳、保安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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