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房地產稅立法有望長效調控樓市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 ■CFP供圖 ■新快報記者 謝蔓 鄧蘇梅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15日公佈,迷你倉最平提出60條改革要求。其中涉及房地產的部分主要有三個方面。包括:"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等。" 專家認為,這次提出要推進房產稅改革,其實就是業界一直呼籲的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的一個體現。同時,中央對農村集體用地和宅基地的新提法也是一次重大改革。 首次提出房地產稅立法 關鍵詞:房地產稅 內容: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 法律專家表示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房地產稅立法的問題。此次的提法,回應了房產稅開征的合法性、公平性的訴求。這是稅制改革中的一大亮點。 據瞭解,其實自2011年起,上海、重慶已實施房產稅試點。而近幾年來,關於房產稅擴圍的消息此起彼伏,特別是每當國家有新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出台,專家學者每次都會提及房地產稅的鋪開實行。包括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等部委官員也多次表態,提出要擴大房產稅試點範圍。不過同時,社會各界對於房地產稅的法律基礎也有多方質疑,因此本次提及房地產稅從立法開始就是一大進步。 2011年1月,上海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適用稅率暫定為0.6%。徵收對象為本市居民二套房及非本市居民新購房。2011年1月,重慶�動房產稅改革試點,徵收對象為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宅,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以及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二套房。有數據顯示,重慶每年房產稅徵收額僅1億元左右,上海房地產稅每年的徵收額則在10億元左右。業內人士認為,在沒有立法基礎的情況下,房地產稅不可能大刀闊斧地進行,這也是首先試點房地產稅的城市房地產稅無法與其他涉及土地、住房的稅收的收入相比的一個原因。 房地產專家韓世同認為,如果改變土地、交易環節稅負過重的現象,將稅負轉移到持有環節,還是比較可行的。這必然要對目前的稅制進行整體調整。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表示,房產稅的目的並不是只為打壓房價,它實質上是規範的經濟調節杠杆,進而形成多種正面效應,包括對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合理激勵,以及在配套改革中改變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這一改革也是優化我國稅制結構和收入再分配的組成部分。 小產權房能否"轉正"成焦點 關鍵詞:宅基地 內容: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薦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 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迷你倉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專家指出,對於農民來說,宅基地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載體。但是,由於相關法律及體制的限制,宅基地上的住房財產權不能得到抵押、擔保、轉讓等。比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只限于本村集體內流轉,外村及城市居民不得購買本村宅基地,這就限制了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有效保障。目前,隨著農村人口流動日趨頻繁,農村空心屋不斷增多,大量房屋閑置,非常可惜。 而對於農民建在宅基地上的小產權房,是否能在這次的重大改革中"轉正",目前業界還存在不同的聲音。 房地產專家韓世同則認為,這意味著小產權房可以逐步"轉正",因為"始終還是要給小產權房一個出路"。他表示,不過小產權房的轉正,不意味著小產權房就等同于商品房。二者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分別的。比如說小產權房的檔次就根本不能與商品房相比。而也有專家學者認為,對購買農房者應設置嚴格的資格條件和使用、維修改造規定,需要很多前提條件。同時農民的宅基地不能再無償取得、需要明確使用期限等。 "土地流轉"需要監管和規範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 內容: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關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的相關政策,對廣大農民和房地產界都有很大的影響。業內人士表示,這意味著以後農村集體土地要進入市場,不會只有徵地一個方法。也可以杜絕地方政府通過低價徵地,從農民手中獲得土地後通過土地拍賣高價出讓土地。 房地產專家趙卓文表示,"土地流轉"成為現實,意味著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通過轉讓、出租等方式流轉,用于工業、商業、旅遊和農民住宅小區建設。2003年-2013年這十年,房地產市場興旺,土地的價格快速上升。珠三角九市,商服用地平均出讓地價增長7.2倍,住宅用地平均出讓地價增長7.4倍,工業用地地價增長了2倍。廣州、深圳、佛山等中心城市普遍面臨建設用地不足、徵地困難、土地資源儲備不足以支持高速經濟增長對用地的渴求。他在博文中表示,"土地流轉"試點對城市房地產的影響有多大?目前還難以評估。在目前這個階段,還亟需有更完善的細則和配套政策,防止三亂:一是,防"亂規劃,亂建設。"土地流轉後,隨著開發商及各類資本的介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難免"一哄而起","一哄而建"。二是,防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破壞。特別是旅遊用地,林用地被放開,資本高度介入後,大量脆弱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面臨挑戰。三是,防"透支性"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資源,也屬於稀缺資源,需要有長期經營的計劃和方案,才能保證農民有長期收益。換言之,"土地流轉"也需要監管,需要規範,至少需要有一個公正的"裁判員"機構。謝蔓、鄧蘇梅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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